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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便宜误购泡水路虎二手车 法院判全价退车仅收租车费
    吴先生在旧机动车市场看到一辆路虎神行者车辆。次日,吴先生上高架发现,车速最多只能达到每小时80公里。吴先生花了949元更新柴油滤清器,一周后,车况没有改善。

  经4S店检查,原来,这辆路虎曾遭水浸,变速箱已经故障,若要维修还需8万余元。同时在4S店,吴先生还意外发现,这辆车早已有水浸记录,原始车主姓魏。

  上述情况与出卖人严凡出示的产权信息以及承诺的品质完全不符。吴先生在车管所证实了在4S店了解的情况,并查得严凡名下还有多辆从广东来沪的水浸车。到旧车交易市场一打探,原来严凡专门从事水浸车倒卖,并由海润公司为其配合。

  索赔被拒被告不买账

  庭审中,被告严凡辩称,自己从广州购得这辆路虎,对于浸水情况并不知晓,使用上也没有任何问题。从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,吴先生开车已行驶3000多公里,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其自行承担。与原告签订的购车协议是个人之间的车辆买卖,并非消费者与生产商或者经销商的关系,原告主张退一赔一于法无据。

  被告海润公司和旧机动车市场则辩称,与原告吴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。

  逻辑推理法院确认存在欺诈

  法院认为,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严凡对该事实是明知的,但是依据逻辑推理,被告严凡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业人员,应具有一定的车辆专业知识,自他从广东购车至转卖有半年时间,不可能对车况一无所知。

  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,被告严凡作为出卖方在明知的情况下应履行告知义务。原告在欠缺车辆专业知识的情况下,被告故意隐瞒质量问题,构成欺诈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从公平原则考虑,原告占有车辆期间,因欺诈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欺诈方承担。但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,难以认定被告严凡具有经营者地位,所以不适用“退一赔一”之规定。从里程数据等显示,原告对车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,所以原告吴先生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。

  此外,原告要求被告海润公司、旧机动车市场负连带责任,但上述两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体,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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