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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撞 停车场被判赔偿修理费
    栗先生将汽车停放在朝阳区一家停车场内,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。当他返回停车处取车时,发现车辆左前侧保险杠裂开。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,一辆白色小客车倒车时与栗先生的车辆发生剐蹭,但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。同日,朝阳交通支队对责任事故进行了认定:倒车小客车逃逸,未找到车主。事后,栗先生花费修车费3500元。

  栗先生起诉称,停车场监控设备未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,故要求停车公司赔偿修车费3500元。停车公司辩称其没有过错,不愿赔偿。

  市二中院认为,栗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停车费,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。栗先生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,且停车场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,致使肇事者未能找到,停车公司保管不善,应赔偿栗先生修车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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